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2********1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724民初4780号
案号
(2018)苏0724执8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佩高、崔文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县支行剩余借款40518.5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0.358%计算至执行终结前),被告单以山、熊忠霞、江荣、单以翠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7元,由被告刘佩高、崔文霞共同负担,被告单以山、熊忠霞、江荣、单以翠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已预交,六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14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4-08
发布时间
2018-06-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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