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平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12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丰宋民初字第0190号
案号
(2021)苏0321执31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水韵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灿、张宗伟借款本金18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8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0年10月14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结算时,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15000元);二、被告董平效、李百起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清偿负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水韵服饰有限公司追偿。6三、驳回原告李灿、张宗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4860元,由被告徐州水韵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董平效、李百起承担连带责任(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07
发布时间
2021-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