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平效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1********12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丰宋民初字第0190号 |
案号 |
(2021)苏0321执31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水韵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灿、张宗伟借款本金18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8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0年10月14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结算时,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15000元);二、被告董平效、李百起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清偿负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水韵服饰有限公司追偿。6三、驳回原告李灿、张宗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4860元,由被告徐州水韵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董平效、李百起承担连带责任(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1-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