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晓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12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1民初4953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恢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晓东应偿还原告王涛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上述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二、驳回原告王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620元,由原告负担850,由被告负担37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时间 |
2020-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