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单桂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5********1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82民初1617号 |
案号 |
(2017)苏0382执27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桂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汤可超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5年6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单红梅对上述债务在10万元的范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汤可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单桂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7-07 |
发布时间 |
2017-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