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单桂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5********1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82民初1617号
案号
(2017)苏0382执27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桂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汤可超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5年6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单红梅对上述债务在10万元的范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汤可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单桂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7-07
发布时间
2017-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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