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单华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8********1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开民初字第00934号
案号
(2017)苏0691执9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和仁各项损失110500元; 二、被告单华刚赔偿原告杨和仁各项损失251824.49元; 上述给付义务由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杨和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1186元,鉴定费1560元,合计2746元,由原告杨和仁负担220元,被告单华刚负担1676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负担850元(诉讼费原告已垫支,被告负担部分本院不再退还,待履行时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72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5-18
发布时间
2018-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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