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7********1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13民初3018号
案号
(2017)苏0113执22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唐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胡春宝返还购房款11万元(含定金5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唐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11-29
发布时间
2018-07-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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