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井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13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1)睢商初字第0017号
案号
(2016)苏0324执7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玉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睢宁县汇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所欠利息(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10年6月16日止的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7.7‰计算;自2010年6月17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的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井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井涛对上述款项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承担,于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3-28
发布时间
2016-04-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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