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夏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3********1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02民初1373号 |
案号 |
(2018)苏0602执16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告曹夏华于2015年9月1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 二、被告曹夏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车日止的车辆租赁费或车辆占用费(车辆租赁费或车辆占用费以5000元/月计算)及滞纳金1000元。 三、被告曹夏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号牌号码为苏AY2W66的汽车一辆。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人民币4410元,由被告曹夏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2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5-11 |
发布时间 |
2018-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