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3********1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481民初8100号 |
案号 |
(2018)苏0481执30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史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谢鸿昌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09年5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仅预交了其中的115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4320元,由被告史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9-13 |
发布时间 |
2018-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