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3********1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481民初8100号
案号
(2018)苏0481执30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史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谢鸿昌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09年5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仅预交了其中的115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4320元,由被告史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9-13
发布时间
2018-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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