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华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1********1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05民初1404号
案号
(2021)苏0105执20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陶华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00元。二、被告陶华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第4页共4页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的利息6026.23元(含利息、罚息、复利)及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结清之日止按《个人最高额信用借款合同》约定计付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的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32元,减半收取1366元,由被告陶华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01
发布时间
2021-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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