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钦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24********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云商初字第00128号 |
案号 |
(2016)苏0303执11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卢艳兵、魏国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金129240元、违约金89400元,合计218640元。二、被告卢艳高、孙钦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卢艳兵、魏国霞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0元,诉前保全费1620元,合计6200元,由被告卢艳兵负担(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卢艳兵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5-16 |
发布时间 |
2017-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