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5********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04民初9003号
案号
(2019)苏0104执7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永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归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贷款本金292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到2018年10月10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187819.91元,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均按年利率9%计付)。二、被告南京勋安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沈子豪、夏冬成、朱兵、符春玲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被告南京永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京勋安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沈子豪、夏冬成、朱兵、符春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永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27元,减半收取为15613.5元,由被告南京永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勋安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沈子豪、夏冬成、朱兵、符春玲负担(被告南京永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勋安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沈子豪、夏冬成、朱兵、符春玲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预交,被告南京永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勋安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沈子豪、夏冬成、朱兵、符春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2-13
发布时间
2019-06-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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