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1********1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新窑商初字第00356号 |
案号 |
(2016)苏0381执7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大前、徐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4年7月23日为27804.49元,以后利息按年利率17.3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王石城、丁允利、王晓彬、张大传对上述第一项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石城、丁允利、王晓彬、张大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大前、徐静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7元,减半收取1368.5元,由被告张大前、徐静、王石城、丁允利、王晓彬、张大传负担(原告已预交,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新沂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2-29 |
发布时间 |
2016-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