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玲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30********1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扬广民初字第00393号
案号
(2017)苏1002执7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杨福、何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和扣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日2015年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6%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440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付之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13800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3-08
发布时间
2017-07-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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