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施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1********15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04民初1357号
案号
(2018)苏0104执28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施丹、刘哲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4月15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14347.41元;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均按年利率22.5%计付);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4170元,由被告施丹、刘哲挺负担(被告施丹、刘哲挺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预交,被告施丹、刘哲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此款给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预交案件受理费剩余部分2150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7-05
发布时间
2018-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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