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11********15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都义民初字第0233号
案号
(2016)苏0903执13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孙军民归还原告王国春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承担该借款从2013年4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认履行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王大伟、杨金波、冯杰对被告孙军民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孙军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6-23
发布时间
2016-09-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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