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傅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2********1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02民初904号 |
案号 |
(2017)苏0102执10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傅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6月13日透支本息及滞纳金合计39101.16元;之后的利息及滞纳金按《信用卡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8元,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被告傅明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4-25 |
发布时间 |
2017-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