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柏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5********1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4民初5747号
案号
(2018)苏0104执22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柏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0155.38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截至2017年3月28日的利息为2199.6元、滞纳金为2697.95元;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元,由被告柏海负担(被告柏海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预交,被告柏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支付)。 本判决为终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6-07
发布时间
2018-08-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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