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8********1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83民初6822号 |
案号 |
(2017)苏0583执98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石海涛赔偿原告刘宏振280412.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86元,由被告石海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纳至本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的,原告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2-19 |
发布时间 |
2018-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