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16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21民初3022号
案号
(2019)苏0321执35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孔令喜、孔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祥玉借款7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自2015年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自2016年4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6804元);二、驳回原告李祥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795元由被告孔令喜、孔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8-08
发布时间
2019-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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