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洪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23********16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新民初字第1045号
案号
(2016)苏0381执恢1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姚洪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涛借款440万元及利息(其中50万元的利息自2010年3月15日起;50万元的利息自2010年12月3日起;30万元的利息自2010年12月10日起;30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1月6日起;10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1月14日起;10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1月30日起;20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2月15日起;70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4月7日起;40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5月6日起;20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5月15日起;20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6月6日起;10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6月10日起;20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6月22日起;10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7月8日起,30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7月29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不超过月利率2%,即如果该时间段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低于月利率2%,应按前者计算利息;如果该时间段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高于月利率2%,应按后者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02元,由原告林涛负担9000元,被告姚洪杰负担28502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姚洪杰负担的部分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新沂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5-18
发布时间
2016-07-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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