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3********16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5民初4374号
案号
(2017)苏0105执7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 二、被告任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7356.09元; 三、被告任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暂计至2016年5月27日止的利息26800.48元、罚息4081.23元、复利1825.16元,并偿付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约定标准继续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56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负担317元,被告任玲负担6939元(被告应负担的该项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a)。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3-22
发布时间
2017-04-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