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16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1)睢魏商初字第0015号
案号
(2014)睢执字第039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庞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睢宁县金家园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贷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3451.5元。 二、被告陈威、吴元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承担其应当清偿的份额。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4-05-07
发布时间
2015-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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