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喻华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16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渝民初字第01621号2015年渝民初字第01621号
案号
(2016)赣0502执11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喻云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敖珍珍预付款本金145699元、利息37881.74元,合计183580.74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起至还清预付款本金145699元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喻发根、袁玲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此项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喻云根追偿; 三、驳回原告敖珍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0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原告敖珍珍已预交),合计5524元,由被告喻云根全部承担,被告喻发根、袁玲连带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6-07-12
发布时间
2016-10-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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