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融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02********17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303民初29号
案号
(2017)皖0303执4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蚌埠市峰林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按《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编号:CD18012015880254)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蚌埠市峰林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损失2万元; 三、被告丁明安、张融冰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按《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ZD1801201500000022)承担最高额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就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41236元,减半收取206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618元,由三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4-13
发布时间
2017-07-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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