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华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3********1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923民初118号
案号
(2018)苏0923执5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华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陈仲秋支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元自2012年2月10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100000元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李国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陈仲秋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陈仲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4元,由原告陈仲秋负担134元,被告李华峰负担3370元,被告李国祥负担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2-12
发布时间
2018-03-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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