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4********1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溧洪商初字第00184号 |
案号 |
(2016)苏0117执25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磊、周小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江苏溧水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息200万元、利息45938.09元及2015年8月3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丁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溧水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原告江苏溧水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债权对被告高林、杨叶红抵押的坐落于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分龙岗面积为583.37平方米房产(房产权证号为溧房权证初字第2015395号、土地权证号宁溧国用(2002)字第61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曹光华对被告丁磊的上述第一项全部债务向原告江苏溧水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高林、杨叶红、曹光华对被告丁磊的上述律师费向原告江苏溧水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被告丁磊、周小妹、高林、杨叶红、曹光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收款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逾期未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1-25 |
发布时间 |
2017-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