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4********1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17民初3444号 |
案号 |
(2017)苏0117执4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磊应归还原告李大年借款50万元,支付2014年11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的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李大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400元,由被告丁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南京市中级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a。逾期未预缴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3-08 |
发布时间 |
2017-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