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4********1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17民初3444号
案号
(2017)苏0117执4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磊应归还原告李大年借款50万元,支付2014年11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的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李大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400元,由被告丁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南京市中级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a。逾期未预缴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3-08
发布时间
2017-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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