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4********1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溧商初字第00313号 |
案号 |
(2016)苏0117执7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中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苏溧水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罚息共计235452.54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5月31日,自2015年6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南京群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京永和铜业有限公司、南京永腾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南京辉宏铜业有限公司、丁磊、曹广华、陈亮、毛绍龙、舒作欢、芮同军、南京英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京中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张楠萍、薛桂华应就被告南京中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南京群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京永和铜业有限公司、南京永腾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南京辉宏铜业有限公司、丁磊、曹广华、陈亮、毛绍龙、舒作欢、芮同军、南京英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京中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张楠萍、薛桂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英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84元,由原告负担100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32480元;公告费用600元,由被告南京英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群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京永和铜业有限公司、丁磊、曹广华、陈亮、毛绍龙、南京英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京中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薛桂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3-21 |
发布时间 |
2016-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