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卞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1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02民初760号 |
案号 |
(2019)苏0602执31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海亮水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通世人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仓储物损失1133220元。二、被告连云港海亮水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世人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述价款的利息损失(以113322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卞亮对上述判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南通世人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28元,由原告南通世人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7978元,被告连云港海亮水产品有限公司负担160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连云港海亮水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028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时间 |
2020-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