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项力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03********18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402民初657号 |
案号 |
(2017)皖0402执4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项力君欠原告魏德岁租赁费70000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付25000元,2017年9月30日前付25000元,2017年10月30日前付20000元。如被告项力君到期不履行,原告魏德岁可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二、被告项力君于2017年7月30日前将租赁房屋腾空交付给原告;三、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1515元,被告项力君自愿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17年8月30日直接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 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9-12 |
发布时间 |
2017-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