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3********18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阜城民初字第01639号
案号
(2015)阜执字第021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海梅、陆鑫共同偿还原告阜宁县正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8937元及利息(按本金258937元,自2013年6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戴学华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戴学华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王海梅、陆鑫追偿。 三、驳回原告阜宁县正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43元,由原告阜宁县正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895元,被告王海梅、陆鑫负担5648元(原告已预交65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账号:4001010402278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4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5-12-24
发布时间
2016-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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