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2********18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724民初4857号 |
案号 |
(2018)苏0724执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胡军、翟万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吴书旺人民币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胡军、翟万华负担(原告已交纳),两被告应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1-04 |
发布时间 |
2018-09-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