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5********18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门开民初字第01033号 |
案号 |
(2016)苏0684执18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华借款本金145万元及利息18.76万元(截止至2015年1月31日)借款本息人民币1637633元,并以人民币本金145万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王华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5100元,由被告陈宏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7-25 |
发布时间 |
2016-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