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明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23********19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23民初2926号 |
案号 |
(2018)苏0623执9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祥磊、姜明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黄亚军支付代偿款170407.68元。 二、被告郑祥磊、姜明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黄亚军支付利息(自2017年6月8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本金170407.68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被告陈小祥、谢海燕对上述第一、二款被告郑祥磊、姜明芬不能履行的部分各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如果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370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308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08元(该院开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3-15 |
发布时间 |
2018-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