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建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2********19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22民初5659号
案号
(2017)苏0322执4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建明赔偿原告王继亮、冯宗英、曹莉、王艺炽、王艺霏各项损失计228859.35元(已扣除周建明支付的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沛县人民法院案件款账户:户名沛县人民法院账号100342559010016666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沛县香城路支行); 二、驳回原告王继亮、冯宗英、曹莉、王艺炽、王艺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7,减半收取为799元由被告周建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1-17
发布时间
2017-03-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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