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建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2********19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22民初5659号 |
案号 |
(2017)苏0322执4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建明赔偿原告王继亮、冯宗英、曹莉、王艺炽、王艺霏各项损失计228859.35元(已扣除周建明支付的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沛县人民法院案件款账户:户名沛县人民法院账号100342559010016666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沛县香城路支行); 二、驳回原告王继亮、冯宗英、曹莉、王艺炽、王艺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7,减半收取为799元由被告周建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1-17 |
发布时间 |
2017-03-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