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鲍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2********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玄民初字第00062号
案号
(2015)玄执字第009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鲍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鸣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合计1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5-04-16
发布时间
2015-05-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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