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鲍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2********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玄民初字第00062号 |
案号 |
(2015)玄执字第009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鲍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鸣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合计1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4-16 |
发布时间 |
2015-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