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苗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3********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宝氾民初字第00297号
案号
(2015)宝执字第026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5)宝氾民初字第297号 原告李学勤,男,1970年1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7001032015,汉族,宝应县人,住宝应县柳堡镇寿林村前进组50号。 被告苗磊,男,1987年12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871227201X,汉族,宝应县人,住宝应县柳堡镇任庄村五星组34号。 被告包祖飞,女,1987年9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709121928,汉族,宝应县人,住宝应县柳堡镇任庄村五星组34号。 原告李学勤与被告苗磊、包祖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祁梁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学勤、被告苗磊及包祖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学勤诉称,被告苗磊分别于2012年3月23日、4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0 000元、40 000元,共计140 000元。承诺于两年内归还,并立有借据。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予还款,故向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40 000元及其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 借条两份,证明被告苗磊分别于2012年3月、4月向原告借款本金100 000元、40 000元,合计140 000元的事实。 被告苗磊辩称,借款140 000元确有此事,但我已经偿还一部分,于2012年4月23日转帐10 000元,5月10日存款3 900元(还有一张6 100元转帐凭条未打印出来),9月16日转账7 000元,10月17日存款7 000元。其中4月23日的10 000元是按照原告李学勤要求转账到案外人夏大芹的账户上,其余存款及转入帐户户名为李学勤。此外还以现金还款30 000元给原告李学勤。我们借款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0%,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包祖飞辩称,被告苗磊在这期间都没有回来过,我一分钱都没有看到过,被告苗磊借的钱我也不知道。 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苗磊于2012年3月23日、4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0 000元、40 0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给原告,分别载明:“今借到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款人:苗磊,2012.3.23”、“借到人民币肆万元整,¥40 000,借款人:苗磊,2012.4.10”。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能偿还,遂引起本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5-09-11
发布时间
2015-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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