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管郁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3********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溧商初字第00941号 |
案号 |
(2016)苏0481执30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管郁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溧阳市经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金280万元,并承担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代偿金实际还清之日止,代偿金28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承担律师费4万元。 二、被告陈彩云、溧阳市天目湖虹枫美食休闲度假村、江苏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宿迁市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市十里长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管郁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95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4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520元。中院上诉费账户: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0402016138963,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96582203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8-04 |
发布时间 |
2016-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