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管郁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3********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481民初8618号
案号
(2017)苏0481执28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管郁明、被告江苏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胡建英借款本金170000元,及自2015年1月2日至2017年1月1日二年的利息44000元,合计214000元。 二、被告陈彩云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被告管郁明、被告江苏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被告陈彩云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10元。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可到江苏省常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外地)10-620201012000141,(常州地区)390-620201012000141,开户行:农行溧阳市支行营业部。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5-25
发布时间
2017-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