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管郁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3********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溧速民初字第01916号
案号
(2016)苏0481执33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管郁明、溧阳市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高国英借款本金40万元,并承担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管郁明、溧阳市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履行款帐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帐号:5196582203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8-22
发布时间
2016-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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