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管郁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3********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溧速民初字第01916号 |
案号 |
(2016)苏0481执33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管郁明、溧阳市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高国英借款本金40万元,并承担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管郁明、溧阳市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履行款帐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帐号:5196582203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8-22 |
发布时间 |
2016-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