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毕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6********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鼓民初字第02080号 |
案号 |
(2016)苏0106执18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苇与毕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洋借款本金374000元及利息(以194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12月4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8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 准利率自2013年12月15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秦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洋借款本金34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2月17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汪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810元,由原告汪洋承担390元,被告秦苇、毕勇共同负担6910元、被告秦苇再负担510元(原告汪洋已预交,被告秦苇、毕勇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向原告汪洋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6-06 |
发布时间 |
2016-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