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毕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6********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鼓民初字第02080号
案号
(2016)苏0106执18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秦苇与毕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洋借款本金374000元及利息(以194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12月4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8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 准利率自2013年12月15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秦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洋借款本金34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2月17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汪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810元,由原告汪洋承担390元,被告秦苇、毕勇共同负担6910元、被告秦苇再负担510元(原告汪洋已预交,被告秦苇、毕勇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向原告汪洋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6-06
发布时间
2016-10-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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