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管郁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3********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481民初8369号
案号
(2018)苏0481执22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溧阳市天目湖虹枫美食休闲度假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957318.34元,利息950.99元(计算至2017年10月24日),合计3958269.3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准,按月利率9.5625%,计算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若被告溧阳市天目湖虹枫美食休闲度假村不能按期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溧阳市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溧阳市天目湖环湖东路2号(权证号:溧房权证溧字第56017号)进行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以12500000元为限。三、被告管郁明、陈彩云对被告溧阳市天目湖虹枫美食休闲度假村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管郁明、陈彩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溧阳市天目湖虹枫美食休闲度假村追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67元,由被告溧阳市天目湖虹枫美食休闲度假村、溧阳市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管郁明、陈彩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267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6-28
发布时间
2019-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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