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宏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5********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泰黄民初字第0364号 |
案号 |
(2013)泰执字第2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顾宏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鲍志东借款计人民币13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顾宏勋负担145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赔偿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3-09-09 |
发布时间 |
2017-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