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侯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1********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21民初5879号 |
案号 |
(2018)苏0321执25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侯广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按照原被告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侯彬、刘雷、王二艳、丁延涛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侯广新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侯广新、侯彬、刘雷、王二艳、丁延涛共同负担(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徐州市永安支行;账号:3200171833605806800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9-26 |
发布时间 |
2019-0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