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缪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503********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12民初2423号
案号
(2018)苏0612执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农绍腾、缪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包志钧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6933元(已计算至2015年10月22日)及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包志钧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8元,公告费69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698元,由原告负担765元,由被告负担2933元(原告已代垫,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不服一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1-02
发布时间
2018-0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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