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管郁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3********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溧民初字第01357号 |
案号 |
(2016)苏0481执36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管郁明、陈彩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清偿原告李玲娣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及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00万元的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200万元,按年息24%,自2013年11月13日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另200万元的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200万元,按年息24%,自2013年12月16日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并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 二、被告溧阳市天目湖虹枫美食休闲度假村、江苏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宿迁市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市十里长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对前述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819元,由被告管郁明、溧阳市天目湖虹枫美食休闲度假村、江苏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宿迁市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市十里长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819元。在递交上诉状副本7日内凭判决书可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从银行汇款,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0402016138963,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院履行款账号为519658220377,账户名为溧阳市财政局,开户行为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9-21 |
发布时间 |
2016-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