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鑫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200********202N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5民初5914号
案号
(2018)苏0105执34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鑫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353995元及违约金265548.20元。 二、被告江苏鑫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胡孟群在出资额1192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江苏鑫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2059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593元,由被告鑫刚公司、胡孟群负担23766元,原告莱德公司负担182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鑫刚公司、胡孟群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11-28
发布时间
2019-0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胡孟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000564320202N
登记机关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和熙文化广场16幢二单元7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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