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鑫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200********202N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5民初5199号
案号
(2018)苏0505执17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鑫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恒苏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14288元及违约金(以114288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鑫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恒苏涂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0000元。 案件受理费2986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1191元,合计人民币47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6-29
发布时间
2018-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胡孟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000564320202N
登记机关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和熙文化广场16幢二单元7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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