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尚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30********2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盱民调初字第0056号 |
案号 |
(2014)盱执字第018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尚军偿还原告田千顺借款60000元,于2012年7月31日前付清。如逾期不付,被告陈尚军额外承担30000元利息,即原告田千顺有权按照90000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田千顺承诺不向案外人刘义主张2012年7月12日之前的任何债务。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田千顺负担350元,被告陈尚军负担3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08-12 |
发布时间 |
2015-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